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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7-11-16 阅读次数:字体:[] [] []

20171116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议案、决定事项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提前两天向常委会请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乡镇街人大主席(工委主任),省、市驻本区人大代表,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必须请假。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工作报告或议案进行审议时,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天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议案审议前,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集有关人员会议就议案进行讨论,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议案审议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领衔提案人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交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作补充说明。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议案作审议说明。

第十七条 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表决,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拟出草案交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对人事任命案,提请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介绍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命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可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审议中对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提请机关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安排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区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所属有关部门的正职向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其报告材料应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分管区长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工作报告要认真准备,并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天以前将报告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三天发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应与相关法律结合,与深入调查结合,与专项审计结合,与代表评议结合,与抓好整改结合,努力提高审议质量。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质

 

第二十六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

质询案在有关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重新研究后作进一步答复。

第三十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交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洁明确。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

表决可以采取电子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通过人事任免、撤销职务和批准辞职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人事任免案,先免后任。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落实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形成意见送达材料,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情况应由承办单位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及时了解,认真督促,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

 

第八章 附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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