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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日期:2020-06-30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0年6月29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本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预算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区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

(四)撤销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区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监督、政策主导、突出重点、公开民主、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区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预决算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委)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财经(预算)工委对相关部门预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九条 财经(预算)工委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预算审查工作。

第十条 实行预算监督公开,与预算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预算信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区政府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提前编制预算草案。预算编制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其全部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区政府提请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报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

(七)部门预算报表;

(八)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九)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报送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及报表应当细化。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重点支出预算应当逐项单独编列,并做具体说明。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区人代会对预算草案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

(四)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实现预算目标提出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预算草案编制期间,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报告编制情况,征求对预算编制的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审查前,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选择重点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七日内,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反馈。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区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区人大代表。

第二十条 区政府在区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区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当向区人代会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区人代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评价;

(三)对区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经区人代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级政府报送的预算,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以及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情况;

(七)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挪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八)区政府、部门、单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十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区政府应当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办理。区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统计、国资、社保等有关资料和数据信息,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并将审计情况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通报。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区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区政府每年年中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区人大常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由区财政部门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反馈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采纳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通报。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区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区政府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研究、修改,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区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七)区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区本级预算周转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二)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三)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区本级决算草案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七日内,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初步审查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听取区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可以选择部分部门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区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区政府关于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关于区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予以说明或答复。

第四十条 区本级决算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

区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决算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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