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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意见和建议交办反馈暂行办法

日期:2020-09-29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0年928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交办和要求反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必须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二)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要事项或者重要活动做出的具体安排;

(三)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和要求;

(四)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意见和建议: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提出的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程序性、批准性的决议、决定,一般不要求反馈。

第三条  决议、决定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拟稿,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审议意见初稿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情况综合整理,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及时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的意见和主任会议的讨论情况综合整理,主任会议后及时交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审议专项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闭会后十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承办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主任会议意见或建议,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反馈执行和办理情况,应根据反馈的内容采取如下方式:

(一)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内容,由区“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和直接办理,以区“一府一委两院”名义反馈;

(二)对单一的专项内容,属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办理,同时委托该主办部门反馈;属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反馈。

第七条     反馈执行和办理情况,应由执行和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书面报告。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办理审议意见时,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反馈的,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适时了解和掌握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的情况,对涉及多方面综合性内容的反馈由常委会办公室督办,相关工作机构参与;单一的专项内容的反馈由有关工作机构督办。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集中报告一次。区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的情况,每年年底前可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和办理结果有选择地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不满意的,办理机关应重新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直到满意为止。

第十二条  对有关机关或责任人员不认真执行决议、决定与承办审议意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依法采取其他方式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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