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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暂行办法

日期:2020-09-29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0年928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及其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区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区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计划草案的编制和计划的执行。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期计划终结前完成下期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财经工委参加计划编制的工作会议,并于计划草案报送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财经工委作专题汇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区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计划草案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初步审查所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部分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视察或者进行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八条 财经工委应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对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初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计划草案的1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并向财经工委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区人代会举行会议的 10日前,向大会秘书处提交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区人代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上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指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六)其它应当审查监督的内容及事项。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区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计划审查结果的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三条 经区人代会表决批准的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四章 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环境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经区人代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的第三季度。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五条 五年规划和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依照第二章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听取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步审查报告后,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十七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议报下一次区人代会会议备案。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四)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及国有资产发展情况;

(五)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六)区人代会批准的决议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季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经工委。

区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7月初将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一阶段完成计划目标的总体情况;

(二)上一阶段主要投资项目的进展、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

(三)实现计划目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四)下一阶段完成计划目标时拟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区人代会批准后的第三年第三季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期评估报告对计划中的约束性指标的实施情况,应当逐项评估。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财经工委委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财经工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相关询问。

对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在实施总体规划及各分规划的过程中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经济政策总体情况的评估;

(二)总体规划及各分规划中已明确的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估;

(三)总体规划及各分计划中所涉及的主要行业和重点区域发展情况的评估;

(四)总体规划及各分规划中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

(五)总体规划及各分规划中所涉及的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教育、农业、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保节能、城市建设等方面进展情况的评估;

(六)为实现总体规划及各分规划目标而采取主要措施成效情况的评估;

(七)对于总体规划及各分规划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差距的评估;

(八)总体规划及各分规划实施中其他重要问题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就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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