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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六安市叶集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日期:2022-03-16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2315日,六安市叶集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次会议通过

六安市叶集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六安市叶集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三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在第七条中增加“办公室主任”和“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五、在第八条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和“区监察委员会”。

六、在第九条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

七、将第十条中“捧持”修改为“抚按”;在第二款中增加“集体宣誓的,可以分次进行,领誓人从宣誓人中指定”。

八、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叶集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六安市叶集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7年11月16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3月15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六安市叶集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集体宣誓的,可以分次进行,领誓人从宣誓人中指定。

十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参加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时应着正装,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工作人员应着制服。

十二、本办法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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