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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会后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2022-05-30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2530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会后处理工作,根据《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会后处理工作规程》和《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并决定闭会后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代表议案。

第三条  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15日内,研究提出代表议案处理具体建议的报告。

第四条  主任会议应当及时讨论研究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提出的报告,决定将代表议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五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审议结果或者审查处理意见、办理建议等内容。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形成常委会审查处理意见。常委会审查处理意见明确代表议案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将代表议案提请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将代表议案连同常委会审查处理意见交区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四)将代表议案列入常委会相关工作计划。

第七条  区有关国家机关对常委会交付办理的代表议案,应当按照常委会审查处理意见的要求,听取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的建议,制定议案办理方案,依法做好办理工作,并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议案领衔人。

第八条  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代表议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原承办机关继续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或者常委会要求的期限内,再次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议案领衔人。

第九条  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应当进行常态化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视察、调研等形式进行。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时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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