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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叶集征迁安置政策的建议

日期:2023-02-15 作者:领衔代表:尤俊杰、赵余江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内容:

征迁工作是叶集区委、区政府近几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叶集的城乡面貌也随着征迁的有序推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叶集征迁面上的深入以及有关政策的不完善,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矛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叶集征迁进程,也造成了很多信访,给当地政府留下来许多麻烦,这就需要我们对征迁政策进行总结思考,并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一、从征迁事务处成立至今,对外嫁女户口在本村且有二轮承包地的已婚女性可以安置。叶集二轮承包是在1995年及1996年左右,1996年以后出生的人口都不再有承包地,但现今1996年之后出生的已婚女性越来越多,如按照现行标准,不符合外嫁女安置政策,同时,因个别村社及村民组未进行二轮承包土地分配,如果征迁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这部分有房屋在征迁地块的群众就很难拆除,给征迁增添了难度,不符合让利于民的政策,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二、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主房)按照集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乘以1.2系数结合成新系数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在叶集区内不再享受其它安置这一条与实际做法不符。1、被拆迁户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已享受住宅安置的在其他征迁项目有集体房屋还享受拆迁房屋(主房)集体房屋还享受拆迁补偿标准乘以1.2系数结合成新系数计算货币补偿,与货币的拆迁户在叶集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有冲突。2、享受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在其它征迁项目有集体土地房屋的,还享受主房多20%的政策,同时都还享受住宅安置。未享有住房安置的,在其他征迁项目同时都还享有住房安置(符合住房安置的)。

三、根据(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四条第四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第五项“拆迁公告发布时,已办理计划生育证(准生证)的孕妇,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但依据现行计生管理政策规定,不论是一孩,二孩,三孩,可在孕期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卡,已没有独生子女证和准生证这一名词,而且在征迁工作中有孩子出现变故,只有一个子女的,作为唯一子女,征迁中可奖励一人安置。

四、祖居户认定是根据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常住农村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在册的农村祖居户;(二)农村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新生子女”。(一)款所认定祖居户的条件是指有独立的宅基地或有二轮承包地的就是祖居户,这里没讲男女祖居户,但在实际工作中都是按男性安置的;(二)款内容农村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新生子女符合安置也是按男性安置的。

五、征迁工作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上访问题,此时需要多人协商,不能随意答复,以免造成其它矛盾产生。

建议:

一、没有进行两轮承包土地分配的女性,但户口在本村社,且父母有一轮承包地的,结婚后建议按外嫁女政策进行安置;在二轮承包之前出生的女性,按原外嫁女政策执行,二轮承包之后出生的女性,父母符合安置,只要结婚女性户口在本村,应按外嫁女有关政策安置,把有二轮承包地条件去掉。

二、对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进行完善。尽量统一安置补偿政策。

三、计划生育政策放开前的家庭是独生子女的按独生子女原政策执行;唯一子女的,村社出具证明,乡镇街加意见,可享受独生子女政策,这条要写入征迁文件。新婚夫妇已领结婚证未怀孕的凭结婚证和符合生育证明,可奖励一个人口,有生育服务登记卡的,按有证奖励一人安置;已生育一个孩子,二孩未怀孕不能办理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卡的,也可凭村社及乡镇街证明奖励一个人口,这是对过去的政策一种完善,有生育服务登记卡的,按有证奖励一人安置;三孩生育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对于大多数家庭还是一个概念,所以三孩可按照有生育服务登记卡的奖励一人安置。

四、祖居户要标准清楚,可对女性符合祖居的适当加一些条件,如户口在本地、有二轮承包地、子女要安置的必须户口在本村、在征迁地块居住达30年或以上等。

  五、征迁工作中需建立研判会商机制,遇到一些特殊的特别是上访问题,要有专班会商,出台新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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