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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日期:2023-05-19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3年5月18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视察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可以采取集中视察或者分散视察的方式,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集中视察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在乡镇街的区人大代表的集中视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乡镇街人大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在其所在辖区进行视察,并可以邀请所在地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在区直单位的区人大代表,一般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也可以在所在地就近参加视察,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具体组织安排。

第五条  集中视察主要是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专题集中视察的内容、参加人员和视察范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集中视察应当按照便于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视察组,在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每组推选1至2名代表为召集人。

第七条  集中视察的情况,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协助代表及时总结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个人或者小组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视察活动的,应当向组织单位请假,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备案。

第九条  分散视察由代表数人组成小组就近就地进行,由乡镇街人大帮助联系。

第十条  分散视察应当针对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

分散视察的情况由代表小组反馈所在乡镇街,并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或者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对待、提供方便,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区人大代表询问。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集中视察活动中,可以直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接受约见,并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视察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属于被视察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向该单位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对区人大代表视察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答复代表,并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前,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增强视察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中,应当结合实际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法纪、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

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参加集中视察活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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