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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实施办法

日期:2023-05-19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3年5月18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以下简称调研)工作,提高调研实效,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及省、市、区委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课题应当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区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和中心工作推进落实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选题,主要途径如下:

(一)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深入了解的问题;

(六)上级人大安排的调研课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广泛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汇总筛选调研课题,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的调研课题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调研课题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调研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调研方案。调研方案由具体承办单位起草、区人大常委会牵头工委审核、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内容包括调研的目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具体时间地点、方法步骤、成果体现等。

第六条  调研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调研组。调研组组长一般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办事机构人员为主,可以邀请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人员、人大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调研组组成人员应当事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掌握调研方法和步骤,明确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条  调研应当综合采用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座谈交流、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多种方式,善于运用网上调查、新媒体互动、大数据采集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重要调研课题可以与乡镇街人大联动开展。

第九条  调研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听取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条  调研应当目的明确、有的放矢,注重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并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一  实地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对调研掌握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查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二  调研报告初稿形成后,调研组应当集体讨论修改,力求做到有实情、有事例、有数据,观点鲜明、重点突出、分析透彻、言简意赅、措施具体、建议可行。

第十三  调研报告经调研组组长审阅同意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决定调研成果运用途径:

(一)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的会前调研,应当将调研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时参考;

(二)围绕区“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开展的专题调研、执法调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经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及时印送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反馈,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研究处理情况跟踪了解、加强监督。对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主任会议应当跟进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三)围绕人大工作和建设开展的专题调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必要时就有关事项向区委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或请示;

(五)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作出决议决定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事项的监督;

(六)调研报告可以在区人大门户网站刊登,可以向有关主流媒体或上级人大刊物推介,扩大调研成果的推广运用。

第十四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统筹协调,避免多个调研组在同一时段到同一地点调研。

第十五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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