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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日期:2023-07-31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3年7月28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公布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一)执法检查项目的收集途径

执法检查项目可以从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中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收集,并提出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于上年11月上旬书面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4.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7.区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书面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提出和确定

1.办公室将收集到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形成送审稿,于上年11月中旬报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审阅。

2.经常委会主任审阅同意后,由区人大办公室主任牵头,于上年11月下旬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区“一府一委两院”沟通协调,拟定计划稿。

3.计划稿一般应于上年12月中旬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也可以根据区人大代表在当年人代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再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三)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公布

1.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办公室负责印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区“一府一委两院”。

2.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负责向代表通报。

3.办公室负责通过区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1.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监察司法工委共同组织实施。

2.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的组成和分组情况、工作人员调配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为使执法检查方案更加切合实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前期调研。

3.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执法检查组成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组长一般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4.执法检查方案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书面通知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具体工作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监察司法工委负责承办。

5.执法检查组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前期准备。

6.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7.实地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组长主持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

8.执法检查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如有必要,执法检查报告稿应当征求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执法检查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1.执法检查报告审定稿,于常委会主任会议5日前送办公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2.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者事机构将执法检查报告的正式文本及电子版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3.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报告。分组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处理和落实

1.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以办公室文件印发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2.区“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并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的4个月内向常委会报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4.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交区“一府一委两院”的2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5.办公室将区“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后,将该意见连同报告印发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6.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代表联络办负责向区人大代表通报,由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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