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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2017年4月6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7-04-07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理工作规程》《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凡须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任免范围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代表中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区长提请,或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区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由不是副区长的人代理,应先决定任命为副区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区长。

第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请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区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院长提请,或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由不是副院长的人代理,应先任命为副院长,再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十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检察长提请,或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先任命为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须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日前将人事任免案送至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不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人事任免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拟任人选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民主推荐及公示情况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职务拟任人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证明材料;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表;辞职人员的书面辞职请求及相关材料;撤职人员的相关材料;拟任人员的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电子版(小二寸,淡蓝色底,JPG格式)。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任前了解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四条  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若有来信来访反映,经主任会议审查,如影响其任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调查,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汇报;认为不宜提请的,暂缓提请,建议提请单位撤回提名。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汇报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机构负责人向主任会议介绍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

 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或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提请机关应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含挂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任前应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任免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采取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案表决通过后,新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委托提请机关颁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视具体情况安排部分通过人选作就职发言。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发文通知提请机关,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任职或离职。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或机构名称变更而职能未变,原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均应由原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期内调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退休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区长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原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上届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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