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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11月13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次主任会议通过)
日期:2017-11-14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六安市叶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

第三条 主任会议的组成和列席人员:

1.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

2.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信访室主任、代表工作室主任列席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凡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先提交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汇总,由办公室主任报告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的议程。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日程安排、列席人员等,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草拟,提请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决定。会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地点通知应当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六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出席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有关议案作审议说明。

2.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3.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会议议程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以及其他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5.提出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6.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7.依法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在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从副职中推选主任代理人选,提名区长、院长、检察长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8.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对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提出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候选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9.向常委会提名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人选。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重要工作及建议事项。

10.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情况,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重大信访案件处理情况,重要的具体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专题工作报告。

11.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审查决定司法机关对区人大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12.审查认为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颁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建议原颁发机关自行纠正或撤销,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撤销的决定。

13.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的重要事项。

14.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常委会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授权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调阅所需的卷宗和材料。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以正式文件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转有关机关办理,并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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