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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6年1月8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6-01-09 作者:叶集人大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人大工作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不断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纳入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由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当“一事一项目”,避免包含多个子项目的打包类项目;原则上应能够于当年实施并完成,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当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不具备保障要素或可能增加群众、企业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项目,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依程序,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杜绝“形象工程”。

第二章 征集和筛选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征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启动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公开征求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相关媒体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应支持区人民政府依托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站、代表“家室站点”等履职平台,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健全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筛选,并组织区有关部门充分研究和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拟定初选建议项目。

第六条 初选建议项目拟定后,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形成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作为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政府应将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等)书面印发人大代表。大会应安排时间组织人大代表审议。人大代表的合理化建议,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吸纳。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应提出民生实事项目投票表决办法(草案),明确项目预定应选数、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经人大代表审议,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候选项目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确定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根据票决结果进行项目任务分解,及早制定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需要对有关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及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如作出相应调整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安排视察调研、组织专题询问、开展工作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监督,推动项目如期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印发全体代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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