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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企案件中冻结企业银行账户行为的建议

日期:2026-04-16 作者:三元代表团:王鑫文代表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案由:

近年来,随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对企业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但据近段时间区建筑协会内部分企业反映,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在诉讼、保全或执行阶段直接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现象。此类操作因未充分考量银行账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作用,已导致企业日常资金收付停滞、工资发放受阻、税费缴纳延迟、无法进行招投标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引发合同违约、员工权益受损等连锁反应,对地方经济活力和营商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案据:

一、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三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建议:

一、明确企业银行账户在企业经营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司法措施的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存款账户承担着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发放及现金支取。其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冻结,企业将丧失维持基本经营的资金流转能力,直接冲击劳动合同履行、税费缴纳等社会经济义务。因此,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要求,将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作为“最后手段”,仅在确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严重妨碍诉讼或执行的情形,且无其他可冻结财产(如一般账户、非核心资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无法实现保全目的时,方可采取。

二、建立涉企账户冻结的分级规范,避免“一刀切”式执行。建议推动法院细化涉企账户冻结的操作标准。其一,优先冻结企业其他非核心财产(如股权、闲置设备等),仅在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时,再审慎考虑冻结银行账户;其二,若确需冻结账户,应预留必要资金用于企业发放员工工资(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缴纳社保税费等基本经营支出,确保企业“生存底线”;其三,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禁止因关联人员涉诉牵连企业账户,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八条“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的要求。

三、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确保司法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防范银行账户冻结措施被滥用,建议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体系:一是建立事前论证制度,对拟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案件,要求承办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包括冻结必要性、替代方案可行性等),经院内部合规审查后方可实施;二是设立事后复核机制,企业对冻结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核,重点审查冻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三是畅通企业紧急申诉渠道,对因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缴纳税费、招投标等紧急情形,企业可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部分冻结额度,法院应在12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其中反担保形式也应当多样化,包括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动产及不动产抵押或质押等,同时建议使用担保公司担保或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担保。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四是强化人大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督,定期调取涉企账户冻结数据,对高频冻结银行账户、无合理理由冻结等情形开展专项督查。

四、加强司法与行政协作,共促营商环境优化建议区人大推动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法院可通过银行系统快速查询企业账户类型及资金用途,精准识别;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配合冻结时,应主动标注账户性质,提示法院审慎处理。同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八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督促法院公开涉企账户冻结的依据、范围及救济途径,提升司法透明度,增强企业对法治环境的信心。

企业是地方经济的“细胞”,规范涉企账户冻结行为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环节。恳请区人大重视本建议,通过立法监督、工作评议等方式推动相关制度落地,助力叶集区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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