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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日期:2026-04-16 作者:史河代表团:张存菊代表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案由:

当前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费核算范围不清晰、空置房收费无优惠、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匹配等问题突出,已成为业主普遍关注的民生痛点。部分业主对物业费全额收取却未精准对应服务存在较强抵触情绪,空置房业主承担全额物业费却未享受实际服务,同时现有物业费标准与周边同类小区相比偏高,且未充分体现质价相符原则,长期下来易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影响小区居住氛围和谐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亟需针对性优化调整。

案据:

1政策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为物业费精准核算、差异化收取提供了明确政策支撑。

2现实情况:经调研,当前小区物业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全额收取,但物业公司实际服务主要覆盖公共区域(公摊部分),套内面积由业主自行管理,收费范围与服务范围不匹配;小区空置房占比约15%-20%,此类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未产生公共资源消耗(如电梯使用、公共照明等),却需缴纳全额物业费,业主反馈强烈;对比周边3个同类小区,本小区物业费标准高出10%-15%,但服务内容、服务频次与周边小区基本一致,收费性价比偏低。

3群众意见:通过业主群问卷、线下走访收集意见,85%以上业主支持仅按公摊面积收取物业费75%的空置房业主希望享受物业费减免,68%的业主认为当前物业费标准需适当下调,优化物业费收取方式已成为多数业主的共同诉求。

建议:

1.建立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机制,明确减免标准与流程。界定空置房标准为连续6个月及以上无人居住且已向物业公司报备;对符合标准的空置房,给予50%-70%的物业费减免,实现阶梯式缴费;业主需提前向物业公司提交空置房报备申请及相关证明(如水电使用记录、房屋空置承诺书等),由物业公司核实后公示3天,无异议即执行减免,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

2.下调物业费收费标准,实现“质价相符”。由业主委员会牵头,联合第三方机构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人员工资、公共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等)进行核算,结合周边同类小区收费标准及本小区服务质量,将物业费标准下调10%-15%;下调后的标准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履约要求,责任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

3.拓展物业可持续经营路径。借鉴成功经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主业的前提下,经业主同意,对社区低效空间进行改造提升,开展家政、养老、快递收寄等便民微利服务,拓宽收入来源,反哺基础物业服务,降低对单一物业费收入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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